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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借贷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东莞律师提醒: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是所有的微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单个微信截图等。微信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明确身份关系,即微信主体系双方当事人(现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微信记录的完整性,能够客观的反映事实。故提醒大家,一旦双方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善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4-30 11:18:2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