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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一、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可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5-06 17:21:4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