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诉讼、申请);
二、刑事辩护;
三、合同(含劳动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
四、婚姻继承方面法律事务(调查、诉讼);
五、机关、企业法律实务内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持有的股票,应当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认为为夫妻共有财产。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明确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