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律顾问_刑事辩护_债权债务

服务咨询热线
134-3112-2411

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诉讼、申请);

二、刑事辩护;

三、合同(含劳动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

四、婚姻继承方面法律事务(调查、诉讼);

五、机关、企业法律实务内训;

- 损害赔偿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什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哪些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下文东莞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医疗事故的简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能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都有哪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东莞莞盈律师团队是专业办理各类侵权案件的精英律师团队

  东莞侵权法律师咨询热线:13431122411(吴家宝律师) 在线咨询QQ:46169785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13 17:42:4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