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律顾问_刑事辩护_债权债务

服务咨询热线
134-3112-2411

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诉讼、申请);

二、刑事辩护;

三、合同(含劳动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

四、婚姻继承方面法律事务(调查、诉讼);

五、机关、企业法律实务内训;

- 刑事辩护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东莞莞盈律师团队是专业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为主的精英律师团队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3431122411(吴家宝律师) 在线咨询QQ:46169785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5-26 17:57:1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