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诉讼、申请);
二、刑事辩护;
三、合同(含劳动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
四、婚姻继承方面法律事务(调查、诉讼);
五、机关、企业法律实务内训;
与诉讼相比较,仲裁具有以下特点及优势: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当事人还可以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
(二)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三)保密
仲裁程序、证据文书、案件审理、裁决书等全流程内容均不对外公开,可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四)裁决可在国际上得到承认与执行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达161个(截至2020年4月)。根据该公约,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法院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同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而且还可在1958年《纽约公约》其他160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