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诉讼、申请);
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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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继承方面法律事务(调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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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获胜诉(2253号)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
终局裁决书
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9】2253号
申请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家宝、杨歌,二人均是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申请人就赔偿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庭申请仲裁。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家宝、杨歌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300.4元(被申请人已支付 149650.2元,剩余还应当支付149650.2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6651.12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申请人入职时间和工作职务:1997年7月31日入职,担任生产组长Ⅱ。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
三、月平均工资数额:6651.12元
四、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保社会保险。
五、最后工作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11月30日。
六、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9650.2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被申请人主张因受到全球经济影响,业务增长放缓,企业进行经营方式调整,不再生产成品,只生产零部件,由此涉及到部分生产工序和岗位需要裁减,总裁减人员约110人,裁员申请已得到企业工会同意,裁员方案已于2019年9月27日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虎门分局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对所有被裁减人员开会说明了情况,现场通知裁减方案,申请人亦参加了该会议申请人主张其自2016年3月起被诊断为精神障碍,一直进行治疗,2019年5月被诊断为恶劣心境;申请人认为其在患病医疗期内,拒绝接受裁员方案。据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申请人首次就诊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目前临床症状基本缓解,间断有头痛发作,但不影响工作与生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本案申请人自206年1月起患病,持续进行药物治疗直至2019年11月申请人经诊断症状基本缓解,问断有头痛发作,
不影响工作与生活。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依据证明其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有关裁减人员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裁员方案得到企业工会的同意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依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故本庭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
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请求均不子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终局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李淑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瑞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