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东莞律师为您介绍。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1)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2)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东莞莞盈律师团队是专业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为主的精英律师团队
东莞律师咨询热线:13431122411(吴家宝律师) 在线咨询QQ:46169785